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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:民法之物权的原则

http://shandong.hteacher.net 2024-01-04 17:45 山东教师招聘 [您的教师考试网]

 1、物权法定原则。

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,不得自行创设。

2、物权客体特定原则。

3、公示公信原则。

4、物权效力优先原则。

(1)物权优先:

①甲将房子卖给乙,签订房屋买卖合同(债权)。

②甲又将房子卖给丙,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(物权优先)。

(2)例外:买卖不破租赁

①甲将房子租给乙(债权优先)。

②承租期间,甲又将房子卖给丙(物权)。

测试题

1.(单选题)甲先将一套商品房租赁给乙,后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丙,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,现丙要求乙搬出房屋,下列说法错误的是(  )。

A.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效力

B.甲将房屋卖给丙侵犯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

C.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

D.丙要求乙搬出房屋是合法的

2.(单选题)下列各项中,不属于物权基本原则的是(  )。

A.物权法定

B.物权私有

C.公示公信

D.一物一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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